預售屋買賣驗屋相關問題之探討

預售屋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建商依照合約會通知消費者進行驗屋,如有瑕疵則由建商定期修繕後通知複驗,複驗合格後進入所謂的交屋階段,交屋順利完成後,消費者便將交屋保留款給付建商。

市場上因為房屋瑕疵而引起的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馮世道律師也常常被諮詢到相關的問題,甚至當事人會希望馮世道律師能先到現場看一下,主要就是因為馮世道律師同時也是一個資深的土木技師,並且擔任過法院囑託鑑定的鑑定人,關於預售屋瑕疵相關問題,馮世道律師最近於台北市土木技師電子報第895期發表一篇相關的文章,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詳情請按此

淺談買賣房子應注意的事-漏水房屋篇

房屋漏水的求償一般包括有所謂「修復費用」以及「損害費用」。其中修復費用主要指的是修復漏水所需要的費用,至於損害費用通常是指原告因為漏水所受到的損害,常見的損害主要是裝修以及家具等。如果買賣房屋時遇到這樣的情況,那該怎麼辦呢? 另外,房屋漏水的損壞,除了以上提到的部份之外,是否也可以請求汙名損失呢?

本文刊載於台北市土木技師電子報第855期,全文<請按此>

律師的重要性-以漏水訴訟為例

最近看到許多客戶漏水訴訟第一審敗訴之後想要換律師而想找馮世道律師

馮世道律師通常會建議客戶先來做諮詢再來決定下一步

這時候往往就會發現為何第一審的結果會是這樣 (常常看到原審鑑定題目根本就方向錯誤了)

或是即使要上訴也沒有辦法獲得當事人想要的結果

畢竟馮世道律師除了法律素養與訴訟實戰經驗之外

還蓋過那麼多房子也擔任過法院鑑定的鑑定技師

比較可以更加精準地為當事人分析如果訴訟之後可能的結果

其實如果能夠一開始就找到合適的律師來諮詢

有時候是可以避免無謂的時間浪費與律師費

所以諮詢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不管是漏水糾紛、裝修糾紛、工程訴訟…….都是如此

跨領域的律師可以幫助您

樓上漏水不讓我進去修怎麼辦?

馮律師(土木技師)在台北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時候,就曾經遇到有民眾碰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覺得自己找人修花不了多少錢,也沒有要跟樓上吵,可是樓上鄰居就是不肯讓他進入查看與修繕,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其實我們的法律也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所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就有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第6條第1項第2款)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6條第3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第47條第3款)

所以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建議可以先和樓上好好溝通,真的不行可以請當地主管機關出面協助處理(包括罰鍰),再不行就只好提出訴訟請法院處理。

第二屆住保社會貢獻獎頒獎典禮

馮世道律師很榮幸代表事務所,接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長官的頒獎。雖然擔任住保會調處委員,沒有任何報酬,但是每次能幫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心中的收穫卻是滿滿。調處的過程中,因為馮世道律師也是土木技師,所以對於兩造工程人員或是律師,都能輕易理解彼此的語言,這對於協助調處成立滿有幫助的。

馮世道律師–工兵預官期間實際親自帶士官兵做過裝修的律師

漏水律師專門家-馮世道律師也是土木技師、鑑定人

馮世道律師常常在法律諮詢服務(包括台北市政府、立委服務處)的時候
遇到民眾詢問關於房屋漏水糾紛
在住宅消保會擔任調處委員也常遇到此類問題
因為馮世道律師同時也是一位執業的土木技師
從在軍中擔任工兵預官開始第一棟房屋至今蓋過數十棟房屋
具有豐富的實務工程經驗
也擔任法院漏水鑑定的鑑定人
是一位具有工程實務而處理漏水爭議的律師
您找的律師知道該怎麼和鑑定技師溝通嗎?該怎麼要求鑑定?
如果您遇到相關的問題
歡迎跟馮世道律師預約諮商

馮世道律師暨土木技師受邀參加「預防裝修糾紛教育宣導」座談會

<小編> 馮世道律師受邀參加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住宅消保會109年度共同舉辦「預防裝修糾紛教育宣導」座談會第一季第一堂(1/4)看懂合約書之座談,由其處理住保會調處案件、事務所訴訟案件與工程實務出發(馮律師亦為資深土木技師),與來賓分享如何事先預防來降低裝修糾紛,更強調契約書簽訂的重要性與注意事項,希望能提升民眾對自身權益之重視。

鑑定技師反成被告? 從判決看技師從事法院鑑定該注意的事情

本文係馮世道律師土木技師發表於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發行之 [技師報] (實體報紙)

法院對於工程訴訟案件,通常需要藉由專業技師之鑑定,作為其判決之依據。然而,實務上會見到敗訴的一方,對於我們鑑定技師報請懲戒,甚而提出訴訟,這或許是有些技師,不太願意承接法院鑑定案之原因。本文擬以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為例(此案例發生鑑定報告撤回這種比較少見的情事),提出一些建議,給技師先進參考,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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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技師報 1192期